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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生与魏某某、泰州市华某航运有限公司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叶某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文,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委托代理人:陶志宏,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华某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东风路东风大桥东侧8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55469565XR(1/1)。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志宏,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生诉被告魏某某、被告泰州市华某航运有限公司其他海事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某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生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某某、被告泰州市华某航运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叶某生负担。

审判长  潘绍龙
审判员  熊文波
审判员  李 岩

书记员:邓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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