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武汉市江汉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晶,湖北千清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恋,湖北千清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昌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艺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盘泗州咸宁碧桂园(凤凰商业街)1栋。法定代表人:李长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系该公司员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薇湖路296号。法定代表人:李长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系该公司员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写字楼西楼。法定代表人:李长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系该公司员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刘慈,男,1990年9月12日,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原告叶某、吴某诉被告欧阳昌某、李艺芳、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南分公司、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刘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叶某、吴某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艺芳的起诉,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欧阳昌某、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南分公司、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刘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吴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欧阳昌某、李艺芳、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南分公司、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刘慈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吴某撤回对被告欧阳昌某、李艺芳、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南分公司、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刘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叶某、吴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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