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沙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行斌,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沙洋县。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叶某某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以其已与被告曾某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文飞
书记员:李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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