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冯,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睿。
原告叶某与被告上海万富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叶某诉称,原告于2007年11月6日进入被告处,从事样板师工作。自2018年8月1日起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7月20日被告口头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认为系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纠纷经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4,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7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8,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2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24,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上海万富服饰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联明路XXX号第2幢。另经与原告核实,原告称其系因本案在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故起诉至本院,并称其无证据证明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闵行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徐剑虹
书记员:刘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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