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
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王某某
原告叶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
被告王某某,农民。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建新,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应该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二被告负连带责任。双方约定月息2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予以保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叶某某利息款5466元(1000元/月÷30天×164天),二被告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李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二被告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应该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二被告负连带责任。双方约定月息2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予以保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叶某某利息款5466元(1000元/月÷30天×164天),二被告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李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二被告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长:徐广
审判员:吴文利
审判员:王喆
书记员:闫泽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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