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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上海纪某实业有限公司、陆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国宝,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吴进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纪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吴进平。
  三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臣义,上海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吴进平、上海纪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叶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9,174元;二、三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147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犯罪嫌疑,不属于民事纠纷,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叶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钱  娟

书记员:孙婵琦,施韫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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