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建民,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裴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叶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学骞
书记员: 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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