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代理人周庆,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霍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霍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霍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所有的鄂G×××××奔驰牌小轿车停于鄂州市洋澜国际康城小区1号楼东单元楼下,被被告霍某某所有的该小区1号楼东单元1302号房屋窗户玻璃破碎掉下砸破了车辆前后玻璃,被告霍某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存在对该房屋窗户玻璃维护和管理的瑕疵,依法应承担民事过错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霍某某赔偿车辆受损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在武汉星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鄂G×××××奔驰牌小轿车前后挡风玻璃的费用11175元,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的前后挡风玻璃太阳膜的费用,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霍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霍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11175元。
二、驳回原告叶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235元,被告霍某某负担19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待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当事人,请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现金交费手续,并将交费凭证复印件递交本院。外埠当事人交费可通过转账或汇款,收款单位: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分行鄂城支行,账号:17×××61,请在汇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传真至本院,传真号为:0711—3357122。
审判长 :胡小玲 审判员 :周小娟 审判员 : 罗 慧
书记员::曾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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