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叶某、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东城文峰塔社区迎宾花园(102-105)。
法定代表人:刘桂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业,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国,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叶某、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7)鄂1303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叶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上诉人瑞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桂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被上诉人刘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叶某房屋所在楼栋位于随州市左岸星城小区西大门地段。2011年8月8日,叶某与瑞庭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起至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签订新物业合同时止。瑞庭公司接受委托管理事项包括对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烟道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对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室外泵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瑞庭公司负有对小区内所有建筑物及各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的义务。之后,叶某对其房屋排水管道进行改造,其所在单元楼二楼以上住户的污水通过公用管道排放。至本案事发时,叶某家已数年无人居住。
2017年9月12日,针对随州市左岸星城业主委员会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改造排水系统的请示,随州市城乡规划局给予书面回复。内容为,该局安排相关人员与业主委员会沟通联系,并组织随州市市政规划科与随州市规划勘测设计院相关人员,于2017年8月31日进行现场踏勘。经与市城市防洪排水管理处研究商议认为,左岸星城小区排水不畅,尤其是西大门地段雨后内涝严重,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一是小区地面高程未按规划执行。随州市左岸星城小区建成之前,黄垅三组区域及沿河大道明珠路至清河路的雨水走向,是通过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北郊派出所南侧自然水渠,穿越该小区用地,通过莲花闸排入?水河。小区建设未按规划要求抬高西大门区域高程,且未对原北郊派出所南侧自然水渠进行改造升级,而是擅自将自然水渠改造为D500排水管道,管径远小于原自然水渠的排水流量,致使雨天内涝频发。二是2014年排水管网改造不彻底。2014年,随州市人民政府成立左岸星城小区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随州市城乡规划局按要求协调编制了《随州市左岸星城小区专项整治规划》,但小区建设单位未按规划要求进行改造,仅对排水管道进行了部分改造,安装了应急排涝提升泵站。泵站建成后闲置未启动,在下雨时未能发挥提升排涝作用,致使小区雨水难以排出,形成渍水现象。三是排水管沟疏通不畅。小区排水暗沟修建时未按要求配建检修井,缺乏日常清理维护,导致排水沟长期淤塞,排水不畅;小区电力、电信等电缆未单独敷设,而是采用挂钩形式与排水暗沟共沟,挂钩年久腐蚀脱落,电缆落入排水沟中,不仅阻塞排水,且可能引发渍水触电事故。经组织专业论证,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改造升级小区排水系统,化解小区内涝问题,消除安全隐患:1.恢复规划雨水渠道,缓解小区排水压力。2.加强提升泵站管理,确保发挥提升作用。3.疏通排水管沟,消除安全隐患。
2018年5月2日,瑞庭公司对方正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向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涉及五方面内容:一、方正公司能否委托精致公司出具鉴定报告,并以此为基础作出鉴定意见。二、鉴定人李某(精致公司工作人员)的资质问题;三、鉴定人何某、赫家平的执业证书问题;四、鉴定人未到场的问题;五、瑞庭公司对精致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后,方正公司和精致公司均未到现场进行复核,也未通知当事人参与复核。同年5月9日,方正公司针对上述异议向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回复函,逐一作出说明。之后,瑞庭公司未申请重新鉴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叶某因房屋浸水受损与物业公司、楼上住户发生纠纷,而提起侵权之诉。本案双方产生争议的主要事实是叶某房屋浸水的原因。从已查明的事实和案涉相关证据可知,首先,案涉小区存在排水不畅,雨天内涝频发的现象。叶某所在楼栋位于小区西大门地段,该地段雨后内涝严重。其次,该小区于事发当天因暴雨排水不畅,形成内涝,排水沟管堵塞。叶某所在单元楼排水管积水倒灌至二楼刘军家,其房屋进水并渗漏至一楼,造成叶某房屋浸水。再次,瑞庭公司与刘军一致认可,在瑞庭公司对室外管道和排水沟进行疏通后,刘军房屋的进水情况得到缓解。基于上述事实,室外管道和排水沟的淤塞与污水通过排水管倒灌刘军房屋有一定关联,进而造成叶某房屋浸水。
室外管道和排水沟属于小区公用设施,根据叶某与瑞庭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其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属于瑞庭公司的物业管理职责范围。为了保证小区排水管沟的畅通,瑞庭公司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及时清理。从随州市城乡规划局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回复意见可知,案涉小区排水管沟疏通不畅,排水暗沟缺乏日常清理维护,排水沟长期淤塞,瑞庭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义务,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瑞庭公司上诉称其尽到物业管理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且与事实不符。故其主张,本院不支持。由于案涉小区排水不畅并非仅是排水管道疏通不畅所致,还有小区建设单位未按规划抬高西大门区域高程,擅自将相应位置的自然水渠改造成排水管道,造成排水量大大减少;对排水管网改造不彻底,安装的应急排涝提升泵站闲置未启动等原因。故一审判令瑞庭公司对叶某的房屋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刘军的房屋因排水管倒灌进水造成楼下叶某房屋浸水,不是刘军自身因素导致。对此,刘军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叶某上诉称刘军对其房屋采取的防水措施不到位,致叶某房屋受损,刘军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叶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瑞庭公司对一审法院委托方正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不能作为认定叶某房屋损失的事实依据,但又不能提供证据反驳且未申请重新鉴定。故一审以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合法。瑞庭公司上诉提出鉴定结论不客观公正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叶某、瑞庭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刘莹
审判员 张欢
审判员 周鑫

书记员: 曹娜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