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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刘中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叶某某
刘中华
毛文伟(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

原告: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文盲,住天门市。
被告:刘中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文伟,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叶某某诉被告刘中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分别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分别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长:丁友君
审判员:董邦才
审判员:宋伏毅

书记员: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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