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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珊与鄂州市大某客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珊。
委托代理人:商彪,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卫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大某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376号。
法定代表人:余建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红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钟匀,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
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湛少鹏 审判员  陈 萍 审判员  宋光亮

书记员: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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