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珊。
委托代理人:商彪,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卫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大某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376号。
法定代表人:余建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红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钟匀,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
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湛少鹏 审判员 陈 萍 审判员 宋光亮
书记员:徐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