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
苗永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苗玉霞(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闫雪某
原告:叶某某。
委托代理人:苗永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玉霞,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雪某。
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闫雪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廉学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经得到赔偿为由,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闫雪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提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对被告闫雪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提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对被告闫雪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长:廉学锋
书记员:张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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