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婧,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云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叶某某、林某与被告史云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叶某某、林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不准备缴纳相应的诉讼费,以在另案中反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叶某某、林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邸素琴
书记员:陈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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