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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才,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叶某某与被申请人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冯某某价值人民币1,285,000元的财产,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冯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285,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静静

书记员:杨咏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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