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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叶某某
王兰青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马腾飞(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原告叶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兰青,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地址承某市双桥区站前路武阳花园,组织机构代码:75545246-X。
法定代表人张春青,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腾飞,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80.00元,减半收取1190.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80.00元,减半收取1190.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连军
审判员:崔晓明
审判员:刘庆禄

书记员: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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