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叶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理人:叶某1(系原告叶2母亲),即本案原告叶某1。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韶峰,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叶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火祥,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1、原告叶2与被告叶某3、被告叶某4、被告叶某5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受理。原告叶某1、原告叶2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叶某1、原告叶2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某1、叶2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叶某1、叶2共同负担。
审判员:金 渊
书记员: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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