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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1、叶2与叶某3、叶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叶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叶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理人:叶某1(系原告叶2母亲),即本案原告叶某1。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韶峰,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叶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火祥,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1、原告叶2与被告叶某3、被告叶某4、被告叶某5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受理。原告叶某1、原告叶2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叶某1、原告叶2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某1、叶2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叶某1、叶2共同负担。

审判员:金  渊

书记员: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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