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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叶某某
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贵某某

原告叶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某某,黑龙江省汤原县人,住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连军
审判员:赵晓月
审判员:程秀敏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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