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女,生于1977年11月29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唐新中,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代志刚,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高某,男,生于1975年12月1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叶某撤回起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 迪 审 判 员 姜永波 人民陪审员 王忠均
书记员: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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