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序镇
明旭(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
江阴市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杜水桥(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
黄清芳(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
方绪寨
刘英杰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叶序镇。
委托代理人明旭,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阴市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镇澄江西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沈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水桥、黄清芳,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方绪寨,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沙窝乡走马村方家湾16号。
委托代理人刘英杰。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序镇诉被告诉被告江阴市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绪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序镇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绪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序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28元由原告叶序镇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序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28元由原告叶序镇负担。
审判长:陈俊
审判员:刘安世
审判员:柯友广
书记员:叶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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