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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与崇某某、张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叶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明,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珊南,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善颖,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崇某某、张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  江

书记员:唐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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