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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发诉中国邮政襄阳市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叶某发
陈尚柱(湖北襄阳襄城区王府法律服务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
李咏(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

原告叶某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应城市人,住襄阳市光彩大市场64栋31-3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陈尚柱,襄阳市襄城区王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邮政襄阳市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11号。
负责人杨继红,中国邮政襄阳市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咏,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发与被告中国邮政襄阳市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发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收取852元,由原告叶某发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收取852元,由原告叶某发负担。

审判长:荣雯芳

书记员:刘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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