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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与玉田县京玉体育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叶某
马健辉(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
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
玉田县京玉体育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原告:叶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马健辉,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鞠爱松,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玉田县京玉体育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玉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维利,董事长。
原告叶某与被告京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的委托代理人马健辉、鞠爱松,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宋维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2年3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应按时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工资,应按原告要求给付所欠工资15900元,并给付拖欠工资50%的赔偿金7950元。原告主张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自2012年3月开始在被告处工作两年零七个月,经济补偿金应为15000元(5000元×3)。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放假至今的生活费24864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给付企业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应得的失业保险金,属于社会保险费用征稽部门的法定责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  第一款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款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三十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叶某与被告玉田县京玉体育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玉田县京玉体育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叶某工资15900元、拖欠工资赔偿金7950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合计388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玉田县京玉体育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义务时给付原告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2012年3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应按时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工资,应按原告要求给付所欠工资15900元,并给付拖欠工资50%的赔偿金7950元。原告主张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自2012年3月开始在被告处工作两年零七个月,经济补偿金应为15000元(5000元×3)。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放假至今的生活费24864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给付企业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应得的失业保险金,属于社会保险费用征稽部门的法定责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  第一款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款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三十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叶某与被告玉田县京玉体育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玉田县京玉体育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叶某工资15900元、拖欠工资赔偿金7950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合计388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玉田县京玉体育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义务时给付原告10元。

审判长:蒋召民
审判员:梁莉
审判员:杨春艳

书记员: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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