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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宋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水桥,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被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叶某某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员 熊小清

书记员: 聂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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