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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第三人: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庙镇经济开发区(宏海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研,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金,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夫,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第三人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3月15日,原告叶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叶某某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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