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龙,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国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清福小区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曲海峰,经理。
原告叶某起与被告姚国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叶某起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姚国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某起负担。
审判员 李坤
书记员: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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