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春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告: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俞亚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长生、程钰涵,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宝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中津桥路22号2号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吴宝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姝,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春华诉被告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上海宝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李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春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上海宝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春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春华撤回对被告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上海宝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8元,由原告叶春华自愿负担。
审判员 汪敬华
书记员:夏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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