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
新疆天山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叶某某,男,汉族,现住昌吉市。
被告:新疆天山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奇台县天山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新疆天山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原告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因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邮件因无法妥投于2015年5月29日被退回。依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某某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邮寄费80元,合计1230元,由原告叶某某自行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新疆天山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原告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因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邮件因无法妥投于2015年5月29日被退回。依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某某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邮寄费80元,合计1230元,由原告叶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长:刘贝贝
书记员:黄雅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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