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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黄、甘为平等与章某某、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章某某
叶某黄
甘为平
廖元召
叶霞
叶新
文涛(湖北洪湖法律援助中心)
徐某某
朱元君
刘建忠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为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元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新。
以上五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文涛,洪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元君,湖北洪湖人,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忠,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叶某黄、甘为平、廖元召、叶霞、叶新,徐某某、朱元君、刘建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洪湖市人民法院(2014)鄂洪湖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章某某以相互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章某某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章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1元,依法减半收取860.5元,由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章某某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章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1元,依法减半收取860.5元,由章某某负担。

审判长:殷芳
审判员:陈红芳
审判员:欧阳庆

书记员:陈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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