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国,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学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贾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叶某某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员 商立柱
书记员:张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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