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牛某某(系申请人叶某某之妻),个人信息同下。
申请人: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叶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三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毅,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叶某某、牛某某、叶敏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叶某某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已向本院提供权利人为孙炳良的上海市杨浦区双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叶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查封权利人为孙炳良的上海市杨浦区双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叶某某、牛某某、叶敏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张 谦
书记员:裘泱泱 李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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