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琛丽,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应城市人民医院。
负责人邓元民,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杰,该院医务科主任。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委托代理人杨雄刚,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应城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红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范雄斌、人民陪审员陈曙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琛丽,被告应城市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杰、杨雄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虽向本院申请对其损害后果与被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司法鉴定,但又否认病历的真实性,致使鉴定部门无法作出鉴定结论。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将已作出的鉴定书做退案处理。应城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科作出了(2015)应法鉴字006号中止鉴定函,决定中止鉴定。因无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害结果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城市人民医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叶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红波 审 判 员 范雄斌 人民陪审员 陈曙萍
书记员: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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