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某,男,38岁,1978年4月18日,地址:红安县。
委托代理人董中昌,湖北先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安县通某客运有限公司,地址:红安县城关镇金沙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阮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中华,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红安县通某客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叶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在案件受理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爱霞
书记员:李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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