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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胡瑜,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被告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立忠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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