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叶某某与兰西县平山镇大兴村村民委员会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叶某某
薛长柱(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
兰西县平山镇大兴村村民委员会
刘洪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
姜艳军

(2015)绥中法民二民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某,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薛长柱,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西县平山镇大兴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金贵学,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洪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艳军,住兰西县。
上诉人叶某某因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叶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薛长柱,被上诉人兰西县平山镇大兴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洪峰、姜艳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子君

书记员:赵哲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