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
薛长柱(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
兰西县平山镇大兴村村民委员会
刘洪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
姜艳军
(2015)绥中法民二民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某,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薛长柱,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西县平山镇大兴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金贵学,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洪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艳军,住兰西县。
上诉人叶某某因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叶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薛长柱,被上诉人兰西县平山镇大兴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洪峰、姜艳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子君
书记员:赵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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