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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庞某某等与上海仟茉灿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单逸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仟茉灿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单逸仁。
  第三人:张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海宁路XXX弄XXX号。
  原告叶某某、庞某某、单逸仁与被告上海仟茉灿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张阳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的公司股东会决议有效。事实和理由:三原告共同持有被告90%的股权,第三人持有被告10%的股权。三原告对被告进行清算、注销工作,清算完毕后在被告依法召开被告最后一次股东会,第三人因无法联系而未出席。基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效力。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根据我国民诉法相关规定,因公司决议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公司暨被告上海仟茉灿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故本案应当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沈文宏

书记员: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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