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叶某某、庞某某等与上海仟茉灿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单逸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述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仟茉灿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单逸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丽慧,女。
  第三人:张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XXX弄XXX号。
  原告叶某某、庞某某、单逸仁与被告上海仟茉灿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张阳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第三人张阳实际居住地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并于2019年10月21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丽慧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张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某某、庞某某、单逸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确认被告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的公司股东会决议有效。事实和理由:三原告及第三人均系被告公司的股东。2018年1月底,三原告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2017)沪0109民初2646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解散、清算及注销被告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后三原告依此判决进行了后续的清算、注销工作。清算完毕后,被告依法召开的公司最后一次股东会,第三人仍因无法联系而未出席。基于注册管理的要求,三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仟茉灿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认三原告所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三人张阳未作陈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供了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召开股东会通知书、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017)沪0109民初2646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出证和质证,对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开庭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成立于2016年3月22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现被告股东为三原告与第三人,三原告共计持股90%、第三人持股10%。被告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会议作出修改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等。2019年3月4日,被告向第三人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书,时间为2019年3月20日上午9:30,地点为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XXX号XXX号楼XXX室,议题为:1.审核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2.确定被告公司注销及确定后续相关注销登记手续的安排。被告将上述通知寄往第三人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XXX弄XXX号的户籍地无果,经原告核实,第三人户籍地址已不存在,手机也无法联系。同年3月20日,被告在上述通知地点召开股东会,三原告均到会参加,并作出股东会决议:1.一致同意注销被告上海仟茉灿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一致同意并通过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3.决议形成后及时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公司注销及清算相关法律文件。第三人未参加上述股东会,三原告至今无法完成被告公司注销工作。
  本院认为,股东会决议系公司内部意思自治的产物,决议的形成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不得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系争股东会决议于2019年3月20日形成,被告亦按公司章程约定提前十五日通知第三人,因此程序上符合被告章程约定,并且股东会决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表决权的行使也符合公司章程约定和公司相关法律的规定。现三原告因无法持涉案股东会决议对被告进行清算注销登记而诉至本院,因而具有诉讼利益。故对于三原告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三人张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上海仟茉灿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引芳

书记员:吴桂臣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