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莘某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陆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晨,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晶晶,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双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上海莘某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员:赵利平
书记员:吴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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