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建成
居建平
王某
李树汉(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叶建成,务工。
委托代理人:居建平,男。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李树汉,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叶建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建成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建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建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7元,减半收取1258.50元,由原告叶建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叶建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建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7元,减半收取1258.50元,由原告叶建成负担。
审判长:张庆
审判员:黄胜华
审判员:王慧
书记员:李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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