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建国,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涞水县。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号天恒大厦**层。
负责人:任勇,职位: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85525121C
委托代理人:褚文文,河北瑞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叶建国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叶建国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建国负担。
审判长 李新宇
书记员: 邵天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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