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某。
委托代理人:谭闻馨,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天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蔡姚路。
法定代表人:叶天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芳辉,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武汉市天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晓勤
书记员:徐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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