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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石某某等与石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叶某某
石某某
齐伟娜(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乔正英(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
行唐县李市同村委会

原告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李市同村人,现住行唐县,农民。
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李市同村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齐伟娜、乔正英,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李市同村人,农民。
第三人行唐县李市同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春海,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石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第三人行唐县李市同村委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石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某某、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二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某某、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素丽

书记员: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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