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
石某某
齐伟娜(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乔正英(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
行唐县李市同村委会
原告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李市同村人,现住行唐县,农民。
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李市同村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齐伟娜、乔正英,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李市同村人,农民。
第三人行唐县李市同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春海,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石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第三人行唐县李市同村委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石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某某、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二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某某、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素丽
书记员:张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