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
委托代理人:侯士朝,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孙某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
被告李煜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系被告孙某敢妻子。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梁耘宏,河北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孙某敢、李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6年7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90元减半收取6145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涛
书记员: 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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