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民,上海徐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王金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 蕾
书记员:石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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