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家圣,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梅,上海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玮鸣,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毅,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涛,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威,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家圣与被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生出租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叶家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车辆维修费等共计145,517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9日0时许,在本市天山西路北约100米处,被告强生出租公司驾驶员杜欣荣驾驶的沪HMXXXX机动车与案外人汪某驾驶的登记在原告叶家圣名下的皖A3XXXX机动车相碰,致使原告车辆受损。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强生出租公司驾驶员杜欣荣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外人汪某无责任。沪HMXXXX机动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保有交强险,含122,000元分类强制保险有责责任限额;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所保有的赔偿限额为100,000元商业三者险(不含不计免赔条款,需扣除20%免赔率)尚在承保期内。综上,原告认为,其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按责予以赔偿,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45日内支付原告叶家圣35,5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45日内支付原告叶家圣79,000元;
三、各方关于2017年12月29日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就此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3,210.40元,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1,605.20元,由被告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8年10月25日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 金
书记员:周 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