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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姚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叶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惠芹。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叶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月峰

书记员: 汪宾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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