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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惠芹。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叶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月峰
书记员: 汪宾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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