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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黄金娣(系原告叶某某妻子),住址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张渝。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倪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叶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  琳

书记员:蔡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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