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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厚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玉汉,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新军,湖北英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厚荣及委托代理人罗玉汉,被上诉人叶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新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20元退还给上诉人广建公司。

审判长  王艳丽 审判员  詹君健 审判员  戴浩军

书记员:廖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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