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国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王某某,男,约四十岁,曾住沽源县平定堡镇西菜园街,现住址不详。
叶国林与孟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叶国林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国林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康伟
书记员: 史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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