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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上海同六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稷森,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陆晔,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同六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何满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晨,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男,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上海同六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叶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叶某某与上海同六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叶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1元,评估费2,000元,由叶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杨保安

书记员:卞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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