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平,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中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戎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华。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晖,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子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向某与被告夏中伏、被告上海戎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叶向某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叶向某负担。
审判员:阮广斌
书记员:李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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